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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产品时间:2023-08-06 22:06:42  来源:欧宝体育全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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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支撑小微企业发展,执行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针,现就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契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则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小型微利企业),依照相关方针规则享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针。

  企业建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核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财物总额、年度应交税所得额,根据合计数判别是否契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二、小型微利企业不管按查账征收方法或核定征收方法交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针。

  三、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经过填写交税申报表,即可享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针。

  小型微利企业应精确填写根底信息,包含从业人数、财物总额、年度应交税所得额、国家约束或制止职业等,信息系统将为小型微利企业智能预填优惠项目、主动核算减免税额。

  四、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从业人数、财物总额、年度应交税所得额目标,暂按当年度到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状况进行判别。

  五、原不契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心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依照相关方针规范判别契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依照到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累计状况,核算减免税额。当年度此前期间如因不契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今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六、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用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针,但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不契合相关方针规范的,应当依照规则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若按相关方针规范判别契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改变。

  八、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针征管问题的公告》 (2022年第5号)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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