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产品展示

前员工侵犯商业机密案频发东莞第三法院建议企业加强商业机密保护

产品时间:2023-08-26 01:18:41  来源:欧宝体育全站

产品视频

  信息时报讯(记者 叶虹 通讯员 钟紫薇)日前,东莞第三法院公布了近三年来受理的3宗侵犯商业机密案件,均为员工离职引发。在依法打击侵犯商业机密行为、促进营造公开透明的法治环境和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同时,法院也以此提醒广大企业增强保密意识,完善保密体系,降低商业机密泄露风险。

  东莞某机械有限公司(下称“机械公司”)是一家生产、研发冲孔机的知名高新技术企业。何某生、段某华、王某华等人曾在该公司担任工程师、经理等重要职位。2015年,他们合谋窃取了公司的冲孔机图纸,做局部微调意图区分,并让王某华留在该公司工作,注意公司动向。待图纸设计完成后,他们找到深圳某电子有限公司(下称“电子公司”)的赵某、胡某林成立冲孔部,并以该公司名义生产销售冲孔机。

  2018年,机械公司向公安机关举报,何某生等人被立案查处。截至案发时,电子公司已生产并销售冲孔机14部,给机械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00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7名被告人以盗窃手段获取并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造成很严重后果,已构成侵犯商业机密罪。最终,7人被判刑,其中6名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二年,并处罚金200万元至10万元不等。

  肖某原是深圳某科技公司(下称“深圳科技公司”)员工,主要负责公司业务与发货事宜,能接触到公司的客户信息。在职期间,其委托骆某注册东莞某科技公司(下称“东莞科技公司”),并在离职后以该公司名义联系其从原公司所知悉的客户,销售一样的产品。深圳科技公司认为,肖某等人侵犯了其公司的商业机密,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客户名单信息属于深圳科技公司的商业机密,肖某违背保密义务,向东莞科技公司披露,而后者明知肖某曾系深圳科技公司的员工,仍利用其披露的客户信息与客户进行交易,两者具有共同侵权的故意。骆某作为东莞科技公司唯一股东,未能证明其与公司之间财产相互独立,需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三被告向深圳科技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5000元。

  杨某、蒋某、郭某原是东莞大朗某电子厂工程部主管、五金部工模主任、采购部经理。在职期间,三人另成立公司,离职后利用在电子厂掌握的生产工艺流程、客户和供应商信息等,生产与老东家同类型产品,并销售给电子厂客户,四年下来,利润额达978万余元。

  之后,大朗电子厂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杨某等人侵犯其商业机密,获法院支持。但三人仍不“收手”,又以他人名义成立新公司,将设备及员工转移后继续生产经营,并且在法院执行人员前来执行时还多番阻挠,再次转移公司资产。

  最终,法院以侵犯商业机密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杨某、蒋某数罪并罚,判决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50万元;以侵犯商业机密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0万元。

  东莞第三法院经提醒广大企业经营者,要增强保密意识,完善保密体系,降低商业机密泄露风险。

  一是加强对商业机密及其载体的管理。明确构成商业机密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具体范围,采取对应保密措施,在科学技术研发、人员流动、项目合作、合同履行等过程中,注意对商业机密做固定留存和专门保护。

  二是加强对涉密人员的管理。可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机密的员工、前员工、供应商、客户、来访者等提出保密要求,根据岗位工作职责设置访问权限、软件监管等,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其接触或者获取的商业机密及其载体,筑牢企业商业机密“防火墙”。

  三是构建企业商业机密保护体系。可根据公司需求和发展特点,采取引进第三方服务机构等方式,量身定做商业机密保护的方法和管理制度,有明确的目的性地防范风险,以及在风险发生后,为企业维权诉讼等应对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推荐产品

Copyright © 2002-2021 欧宝体育全站 版权所有 备案号: 浙ICP备18042012号